路政处罚文书法律依据及路政处罚程序和执法流程

一.路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高速公路条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

二.路政处罚项目、处罚标准及法律依据

三.路政处罚程序

1、路政处罚简易处罚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

2、路政处罚:一般处罚程序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立案;
  • 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公路管理机构法制部门和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听证。
案件调查完毕后,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2)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经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3)案件还需要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4)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5)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6)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填写《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3、路政处罚:听证的程序

公路管理机构在做出较大数额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较大数额罚款:
(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
(2)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
(3)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路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其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听证会主持人由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人员担任。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4)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纪律,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2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调查过程,宣读或者出示案件的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
3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6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阅读、修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听证会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四.路政处罚流程图

1.路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办理流程


2.路政处罚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办理流程:


3.路政处罚程序:适用听证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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